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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三 章 農產品管理 ( 108年12月25日)
第 14 條
農產品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依序準用下列檢驗方法: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
二、國家標準。
三、國際間認可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