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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三 章 農產品管理 ( 108年12月25日)
第 15 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