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三 章 農產品管理
( 108年12月25日)
第 15 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