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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三 章 農產品管理 ( 108年12月25日)
第 1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農產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

前項應訂定農產品安全監測計畫之農產品經營者類別及規模與計畫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