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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8年12月25日)
第 2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