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8年12月25日)
第 27 條
故意散播有關農產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