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8年12月25日)
第 28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