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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8年12月25日)
第 31 條
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