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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12月25日)
第 36 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關(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