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昇農產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
二、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
三、驗證農產品:指依本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
四、驗證農產品標章:指證明農產品經依本法驗證合格所使用之標章。
五、標示:指於農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所為之文字、圖形、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六、認證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具有執行本法所定認證業務資格之機構或法人。
七、認證:指認證機構與機構、學校或法人以私法契約約定,由認證機構就其是否具經營本法所定驗證業務資格者,予以審查之過程。
八、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合格,得經營驗證業務之機構、學校、法人。
九、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十、溯源農產品:指使用國產原料且於國內生產、加工、分裝,並將可追溯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系統之農產品。
十一、廣告:指以文字、符號、聲音、圖案、影像或其他方法推廣、宣傳或促銷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