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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6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驗證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
一、實質改變驗證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完整性。
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農產品,並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農產品經營者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