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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6月15日)
第 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其他適當之處置,指對國民健康或消費者權益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公開農產品經營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項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