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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110年06月18日)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