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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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 98年01月10日)
第 6 條
寵物業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
七、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八、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九、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
十、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七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