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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 106年10月27日)
第 5 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