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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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飼養管理
( 104年08月31日)
第 10 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