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飼養管理 ( 104年08月31日)
第 10 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