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飼養管理 ( 104年08月31日)
第 12 條
收容動物疑患傳染病、受傷或其他緊急狀況,管理人員應立即通知獸醫師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動物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或為解除其傷病痛苦時,得以人道方式宰殺之;可通知原飼主者,並應先行通知原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