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 104年09月10日)
第 4 條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勤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