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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110年08月27日)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檢舉人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