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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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 105年01月04日)
第 5 條
第二條申請之審核期間,最長為一年六個月。但檢驗方法或安全性評估較為複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後,得延長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審核,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之專家或學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