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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 105年01月21日)
第 11 條
製造或輸入登記證之登記類別、品目、成分及適用對象,不得變更;其餘登記事項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或輸入登記證之業者姓名、住居所或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工廠名稱或地址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
二、輸入登記證之國外供應商或製造工廠名稱或地址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文件,申請變更。但國外製造工廠之國家變更者,應重新依第三條規定申請。
三、變更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商品名稱、形狀、包裝或容器型式者,應於變更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裝或容器之照片二份,申請變更。
四、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因適用之國家標準修正,致原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所記載之成分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不符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填具申請書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