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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 105年01月21日)
第 14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附繳中文或英文譯本。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國外政府出具之文件或資料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出具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