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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18 條
展演動物者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供符合動物習性與其生理狀態之飼養環境、食物、營養、照護方式及必要之醫療。
二、動物年老、傷病、懷孕、生產、哺乳、健康情形不佳或有異常行為時,應提供適當之安置及照護。
三、提供展演動物適當之休息時間。
四、展演動物之運送,應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避免非必要之騷擾、追逐、捕捉及其他可能造成緊迫動物之行為。
六、飼養籠舍應提供隔離區,作為醫療、檢疫、懷孕個體或其他特殊需要時之用。
七、不得使用傷害展演動物之訓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