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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20 條
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

展演動物者應將前項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