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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內動物展演者之評鑑,每二年應達一次以上,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業者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前項評鑑,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受評鑑對象。

第一項評鑑結果之給分,區分下列四級:
一、優級:八十五分以上。
二、良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三、普通級: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四、不合格:未達六十分。

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應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所列應改善項目改善完成,並將改善情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