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前條第五款之營運計畫書,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展演場所、飼養籠舍、建築物及相關環境在內之營業場所配置圖、展演空間及設施之詳細說明。
二、展演場所與飼養籠舍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展演動物與人員或其他動物間之安全規劃、保護措施、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展演動物之安全運送作業程序。
四、展演場所營業時間、動物展演方式、時間、訓練方式及時數。
五、展演動物之來源、預估物種、數量、飼養、照護、動物福利、疾病醫療規劃、人道安樂死方式及其處理。
六、歇業、停業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之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