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7 條
展演動物者應置專任動物經理人員一人以上,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前項動物經理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修習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動物飼養、照護管理、動物福利、動物行為學、動物資源管理、野生動物學、動物園經營管理、動物保健或衛生相關課程二十個學分以上。
三、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動物照養、飼養管理工作經驗四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