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8 條
展演動物者應指定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一人以上,辦理下列事項: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前項專門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獸醫師。
二、畜牧技師。
三、水產養殖技師。

前條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具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兼任專門技術人員。

展演動物數量達三百隻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應指定專任獸醫師一人,辦理動物診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