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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26日)
第 9 條
第三條之申請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