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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107年12月24日)
第 14 條
申報查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查驗不合格:
一、檢驗項目之含量超過限量基準(如附表)。
二、申報有無法補正之缺漏或錯誤。
三、其他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形。

暫存於倉儲之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且無法區隔者,同倉儲之產品均視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