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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 107年12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報驗義務人: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以下簡稱產品)之輸入者。
二、查驗: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產品輸入前所為之文件審核、臨場查核及取樣檢驗。
三、查驗機關:指中央主管機關及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團體。
四、臨場查核:指由查驗機關人員(以下簡稱查驗人員)於產品存置地點核對產品品名、規格、包裝,並執行其外觀、氣味、性狀及其他官能檢查。
五、取樣檢驗: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執行官能、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六、批次:輸入產品於進口報單上之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