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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17-1 條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於本辦法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