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金融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