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38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