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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43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