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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49 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而為投資。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五條規定而為投資。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信用部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