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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52 條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

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