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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