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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55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