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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6年01月18日)
第 56 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