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信用部得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之經濟事業部門辦理內部融資,其用途以農漁業產銷週轉為原則。內部融資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
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信、授信原則辦理,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並應明定利率及還本條件;短期內部融資應按月計收利息;中長期內部融資應按月或每半年繳息一次,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三年,必要時得再延長二年。
中長期內部融資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其超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
第二項額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