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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16日)
第 5-1 條
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農會、漁會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
一、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前二年度之平均值。但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