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16日)
第 8 條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信用部或其分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或第六條之一所定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