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信用部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內部稽核制度應由稽核人員負責查核各相關單位(包括信用部及各分部、電子資料處理單位及財物保管單位),並定期評估相關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之績效。
內部稽核制度設置目的在於協助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俾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自行查核制度應由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成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應由各單位指派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