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商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至少有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曾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信用部,其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