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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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07年03月15日)
第 9 條
稽核人員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充任。異動時,亦同。
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但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逕予調職。
前項理事會決議,理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會議紀錄載明。
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