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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 103年12月30日)
第 17 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