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 98年10月01日)
第 7 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
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