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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衡酌縮減信用部營業項目及範圍,信用部應於縮減之日起一個月內停止其被縮減之營業項目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