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9 條
信用部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累計積分達六分以上,其內部控制良好,符合第六條規定,且無第七條之情事者,得依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調整業務項目及範圍,其申請以風險性低之業務為原則。
前項申請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