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或季節性週轉資金,以向農業金庫申請融通為限,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信用部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致有流動性需要,經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款機構辦理質借或解約,仍不敷其資金需求時,得向農業金庫申請緊急融通,其總額度應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前項存單質借金額得由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計入對外借款最高限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